但是,這項制度的實施面臨諸多困難。我國農村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權與土地的承包權主體已經發(fā)生了分離,如果實行土地經營權的有序流轉,那么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承包權人之間的關系如何理順,土地所有權人能否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中獲得收益呢?
從重慶市一些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的經驗來看,如果農民在土地承包權流轉的過程中獲得了良好的收益,那么這項政策就可以順利推廣。重慶市的做法是鼓勵農業(yè)銀行和信用社介入,通過信用擔保的方式解決土地承包權流轉的風險。在限制土地承包權流轉范圍的前提下,確保土地承包權人的權益不會因為土地承包權的流轉而受到損害。
土地承包權流轉的核心問題是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相互博弈。土地承包權流轉之后無非出現(xiàn)兩種結果,一種是土地承包權流轉之后獲得更高的收益,土地承包權人的收入增加;一種是土地承包權流轉之后經營狀況惡化,土地承包權人的收入減少。土地承包權流轉的目的是為了增加農民收入,如果土地承包權流轉之后,農民的收入沒有增加甚至有所下降,那么就會損害農民的利益。
說到底,在我國土地流轉之所以困難,就是因為在農民和真正的市場主體之間,增加了“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而農民擁有土地的承包權,市場主體可以通過流轉的方式獲得土地的經營權。在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之間存在著復雜的利益關系,如果不仔細研究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通過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土地所有權問題,那么不可能徹底地解決農村土地流轉所蘊含的商業(yè)風險和法律風險。
筆者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仔細研究我國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制度,對我國的土地制度進行改革,確保農民土地收益不會因為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而受到實質性的損害。部分地區(qū)比如上海嘉定實行土地信托經營,讓農民獲得固定的信托受益。農民可以繼續(xù)承包土地,也可以交給信托部門從事集約化經營。這種做法既可以確保農民的土地收益不受損害,同時又可以通過利用現(xiàn)代信托制度實現(xiàn)土地的企業(yè)化經營。政府對于土地信托負有特殊的責任。政府必須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信托經營之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從中獲得固定的收益。中央政府必須統(tǒng)籌兼顧,必須堅持農民利益優(yōu)先的原則。堅持農民利益優(yōu)先,不是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而是要求政府成為利益的相關方,為土地承包權人提供最基本的社會保障,與此同時,確保農民的土地收益不會受到損害。
10月9日,住建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聯(lián)合出臺的“住房公積金新政”(下稱“新政”),向市場釋放出積極信號,顯示出對樓市較強的支持力度。
新政首次打破住房公積金只在行政區(qū)域內封閉運行的限制,促進住房公積金的跨區(qū)域流動,旨在改善地區(qū)之間的公積金資源配置和使用存在嚴重不平衡的現(xiàn)狀。
此舉對樓市而言無疑是一個政策利好。然而,新政能否在短時期內對樓市產生實質性的影響還有待商榷。筆者認為,此次新政的信號作用大于其對樓市的實際影響,亦未能徹底解決公積金制度本身存在的主要問題,實際效果還有待觀察。主要理由如下:
公積金相關研究報告2015-2020年中國住房公積金供需預測與發(fā)展模式分析報告2014年10月2014-2018年中國住房公積金產業(yè)深度調研及投資價值分析研究報告2010-2015年中國各色母料市場深度調查與投資發(fā)展研究報告2009-2013年CM1E系列電子式塑殼斷產業(yè)規(guī)劃研究與投資價值分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