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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認證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1-03-09  瀏覽次數:83125
內容摘要:關于印發(fā)《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認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發(fā)[2002]10號 各

關于印發(fā)《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認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發(fā)[2002]1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農業(yè)(農林、農牧)廳(局、委): 
  為做好農藥登記管理工作,保證農藥登記殘留試驗的準確性和科學性,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我部制定了《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認證管理辦法》?,F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農藥登記管理工作,保證農藥登記殘留試驗的準確性和科學性,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五條對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實行認證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yè)部負責組織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認證管理工作,并對認證合格的單位發(fā)放資格證書。 
  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承擔具體工作。 
  第三條 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認證工作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認證的范圍和數量,根據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工作任務確定。 
  第四條 申請認證的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歇毩⒎ㄈ速Y格的農業(yè)、科研、教學等從事農藥殘留試驗工作的單位。 
 ?。ǘ埩魧嶒炇遗c其他常規(guī)實驗室分開;無污染源(粉塵、煙霧、震動、噪聲、輻射等),有完善的安全防護設施(防毒、防火、防爆等)。 
 ?。ㄈ碛幸欢〝盗康募夹g人員(技術人員占85%以上,其中中級以上技術人員超過60%);能熟練掌握“農藥殘留試驗準則”等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有獨立完成農藥殘留試驗工作的經驗;有一定的外語基礎,了解國內外有關信息、動態(tài);有嚴格的工作作風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試驗不受人為因素影響,確保試驗結果科學、真實。 
 ?。ㄋ模┚哂袣埩魴z測儀器設備,包括檢測儀器(氣譜-ECD、FPD、NPD;液譜-UV、FD、PAD;氣質聯(lián)用等)配置及運轉情況;配套設備(提取、凈化、濃縮、樣本加工、儲存條件及數據處理系統(tǒng)等)。 
  (五)建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包括檢測儀器及量具計量檢定、校正狀況(主要檢測儀器、天平等);技術檔案(試驗計劃、試驗數據處理原始記錄、總結報告、儀器購置、驗收、使用、維修記錄等);人員培訓、考核、業(yè)績等檔案。試驗管理、試驗資料歸檔、農藥樣品管理、技術人員管理制度等。 
  第五條 申請認證的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在申請資格認證時應填寫申請表(見附件1),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嶒炇以O施和辦公條件情況。 
 ?。ǘ┫嚓P儀器設備清單及使用情況。 
 ?。ㄈ┩瓿上嚓P工作的歷史資料總結。 
 ?。ㄋ模┘夹g人員情況。 
 ?。ㄎ澹┕芾碇贫燃捌渌麉⒖假Y料。 
  第六條 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負責認證申請資料的受理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提請專家組會議評審。 
  第七條 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負責組織成立專家組。專家組每屆任期3年。 
  專家組負責對申請認證的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申請資料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包括對申請資料的審查和對申請單位的現場評審。 
  技術評審的具體考核內容和指標見附件2。 
  第八條 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根據專家組的評審意見,對通過評審的申請單位報農業(yè)部批準后,發(fā)放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資格證書,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 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期滿需繼續(xù)承擔殘留試驗的,應在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向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提出續(xù)展申請。 
  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對審查通過的續(xù)展申請,報農業(yè)部批準后,換發(fā)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資格證書。 
  第十條 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應對通過認證的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的試驗人員,組織必要的技術培訓。 
  第十一條 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負責對通過認證的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二條 通過認證的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應當按照農藥登記要求和《農藥殘留試驗準則》及有關規(guī)定完成農藥殘留試驗。 
  第十三條 通過認證的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要及時完成試驗報告。試驗報告應客觀、真實。試驗報告應有主持人員(中級以上職稱)簽字并加蓋試驗單位公章。 #p#分頁標題#e#
  第十四條 通過認證的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應與試驗委托人(生產者)簽訂試驗協(xié)議。 
  第十五條 通過認證的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應將所要承擔的農藥登記殘留試驗情況,告知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 
  第十六條 通過認證的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年終應以書面形式對全年的殘留試驗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報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 
  第十七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農藥登記殘留試驗認證單位,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認證資格。違反其它法律法規(guī)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泄露企業(yè)要求保密的技術資料、試驗內容和試驗結果; 
 ?。ǘ┚幵旎蛐薷臄祿峁┘賵蟾?; 
  (三)代簽其他單位和人員試驗報告; 
 ?。ㄋ模o特殊原因不履行試驗協(xié)議,逾期不向企業(yè)提交試驗報告,延誤企業(yè)辦理登記; 
 ?。ㄎ澹┻`反其他試驗管理規(guī)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8月1日起執(zhí)行。按原有規(guī)定認可的農藥殘留試驗單位,需繼續(xù)承擔試驗的,應當在2002年10月1日前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手續(xù),取得試驗資格。

農村網  責任編輯:農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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