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新聞資訊 » 農業(yè)技術 » 畜牧養(yǎng)殖 » 正文

生料喂豬新技術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1-04-13  瀏覽次數(shù):81133
內容摘要:據(jù)專家講,采用生料喂豬,不僅節(jié)省人力、財力,而且還能夠增加豬的采食量,促進增重,既減少了飼料消耗,又提高了飼料作用,能夠一舉多得。阿城市料甸鄉(xiāng)李博來信詢問有關生料喂豬的一些情況,現(xiàn)把具體的要領和您說一說。 生喂飼料的選擇 可以作生喂的飼料主

        據(jù)專家講,采用生料喂豬,不僅節(jié)省人力、財力,而且還能夠增加豬的采食量,促進增重,既減少了飼料消耗,又提高了飼料作用,能夠一舉多得。阿城市料甸鄉(xiāng)李博來信詢問有關生料喂豬的一些情況,現(xiàn)把具體的要領和您說一說。

生喂飼料的選擇

       可以作生喂的飼料主要是禾本科籽實飼料,比如像玉米、小麥、稻谷及其加工副產(chǎn)品,像稻糠、麥麩等。如果把這些飼料煮熟后,飼養(yǎng)的效果只相當于生喂的87%。另外,青綠飼料也應該生喂,如果熟喂的話,就會使大部分蛋白質和維生素遭到破壞。不過,對于豆科籽實飼料,如黃豆、豆餅、花生餅、豆渣等,這些飼料中含有一種抗胰蛋白酶能夠阻礙豬體內胰蛋白酶對豆類蛋白質的分解。因此,這類飼料不能生喂,必須要經(jīng)過高溫處理后再喂。

生喂的具體方法

         方法有濕喂和干喂兩種。濕喂料與水的比例不能超過1:2.5,否則就會降低消化酶的活性,影響飼料的消化吸收。最適宜的比例應該為1:1。拌好的飼料,以能擠出水滴為標準。干喂是以粉狀的形式飼喂,飼喂后再喂水。干喂的好處有兩個:一是飼料不容易變質,配1次可以喂幾天,節(jié)省人工;二是便于制成配合飼料喂豬。
飼喂注意的問題

一是要對生飼料進行清洗和消毒,以免感染寄生蟲病。

     消毒的方法可以用石灰水或高錳酸鉀溶液浸泡。最好是在種植飼料的時候不用豬糞或沒有發(fā)酵過的糞肥,以防止蟲卵污染。含有某些霉素的菜籽餅、棉籽餅、鮮木薯、蕎麥等,一般必須經(jīng)過粉碎、浸水、發(fā)酵或者是青貯等工序,等霉素去掉后才可以生喂。


二是對生料的粉碎要適宜。

     生料粉碎顆粒的直徑以1.20—1.80毫米為宜,這樣,豬吃起來爽口,采食量大,長膘快。


三是對精飼料和青飼料要注意分開喂。

     精飼料營養(yǎng)豐富,粗纖維少,適口性好,容易消化,所以應該先喂精料。如果把精飼料和青飼料混合起來喂,就會由于青料的體積大,水分多,而降低了精料的消化率和吸收率。同時,青料中過多的水分又能夠沖淡消化液,從而降低了消化功能。


四是在飼喂的時候要注意用量適宜。

     仔豬和育肥豬可以任其自由采食,種豬要定量供應,通過對非配種期的種公豬,精料的日用量要控制在2—2.5千克,在配種期間,可以喂到3—3.5千克。對妊娠期的母豬,精料的日用量為2—2.5千克,哺乳期為5—6千克。


五是要注意供應足夠的飲水。

     冬季飲水量為干飼料的2—3倍,春秋季為4倍,夏季為5倍。特別是哺乳母豬和仔豬更不能缺水,不然就會影響母豬的乳汁分泌。喂水的時候,要注意水質清潔,水溫要保持冬暖夏涼。


六是在改喂生料的時候要注意逐步過渡。
      由熟料改喂生料的時候,要有一個過渡時期,方法是先將1/3的料改喂生料;3—5天后改為2/3,再過3—5天后才能夠全部改喂生料。
 

農村網(wǎng)  責任編輯:農村網(wǎng)
 

      溫馨提示:您正在瀏覽的文章是“生料喂豬新技術”
      原載地址:http://gzstnw.cn/news/20110413/2153.html
      版權聲明:本網(wǎng)站刊載的資訊由網(wǎng)友提供分享,資訊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表示農村網(wǎng)同意其說法或描述,僅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構成任何建議。網(wǎng)友轉載請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處。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權,請與我們聯(lián)系。對于農村網(wǎng)的原創(chuàng)作品,受國家知識產(chǎn)權保護,版權屬于農村網(wǎng)所有。轉載務必注明出處及作者。凡用于商業(yè)用途需征得書面同意,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關鍵詞: 新技術 喂豬 生料
 
[ 新聞資訊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訴好友 ]  [ 打印本文 ]  [ 關閉窗口 ]

 
 
推薦圖文
推薦新聞資訊
點擊排行
     
    網(wǎng)站首頁 | 關于我們 | 聯(lián)系方式 | 使用協(xié)議 | 版權隱私 | 幫助中心 | 網(wǎng)站地圖 | 網(wǎng)站留言 | RSS訂閱
    工信部信軟〔2015〕440號   農市發(fā)[2016]2號   國發(fā)〔2015〕40號   農發(fā)〔2017〕1號   中央一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