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來,和布克賽爾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數起車主不買交強險,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反而增加自身損失的民事案件。
被告巴某,年前從他人手中低價購買了一輛桑塔納轎車。因為車齡較長,巴某就思量著把車“黑”了,也就是不參加審驗,這樣就避免了車輛正常審驗包括投保交強險的花費,降低用車成本。但令巴某沒想到的是,今年七月巴某在駕車與一輛電動助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電動助力車損壞,助力車主寧某受傷致殘。經交警劃分,巴某負全部責任。案件在庭審過程中,經雙方當事人舉證,法院認定受害人寧某的各項損失共計150000元左右。調解未果,法院遂作出判決。因巴某未購買交強險,違反了國家關于強制購買交強險的規(guī)定,損害了受害人的利益。判決巴某按照交強險的限額賠償標準對寧某的損失進行賠償,對超出交強險限額的三萬元由巴某進行全額賠償。
交強險全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保護和救助受害人、維護社會穩(wěn)定、化解社會矛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國家對交強險采取了強制性購買也是充分考慮和發(fā)揮了社會財富的互助作用??捎幸恍┥鐣系乃^“黑車”駕駛員,為了眼前的蠅頭小利,認為千兒八百的交強險保費能省一些是一些,對行車安全抱有僥幸心理。殊不知按照國家法律關于交強險的立法精神,原本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限額,就因為車主的心存僥幸而轉變?yōu)檐囍髯孕胸摀@也是對主觀惡意不購買交強險的車主的懲罰和對受害者的救助和補償。
隨著人民群眾物質生活的提高,擁有私家車已成為社會常態(tài)。隨著私家車的增多,每年交通事故的數量也呈現出激增的趨勢。如果大家不能在享受物質生活的同時提高知法懂法的能力,則諸如逃避購買交強險,最終增大自己生活負擔此類因小失大的事例只能是損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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