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州市委出臺了《宿州市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管護暫行辦法》。該辦法共分六章,確定了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范圍,明確農田水利基礎設施是公益設施和集體財產,分別規(guī)定了市、縣(區(qū))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市水利局農村水利管理辦公室、縣(區(qū))水利(水務)局以及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農田水利設施管護組織的管護責任,細化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管護工作任務,提出嚴格實行農田水利建設和小農水工程管護縣(區(qū))長負責制。
宿州市地處黃淮海平原南端,由于地勢低洼平坦,“水多為患、水少為憂”的問題十分突出,1998年以來,年均澇災面積300萬畝左右。針對這一情況,市委、市政府決定從2008年冬開始實施農田水利恢復性工程三年規(guī)劃,建設旱澇保收田。
自2008年實施農田水利恢復性工程建設以來,全市共完成土方1.42億立方米,完成易澇農田治理面積322萬畝,新建、恢復橋涵18.9萬座,完成大溝192條,中小溝、田間溝10.1萬條,新打、恢復機井11886眼,村塘474面,維修涵閘81座。尤其是以大溝為單元的綜合治理片效果更加顯著,全市共興修治理片280個,做到了排灌結合,旱澇兼治。在2010年冬至2011年初夏的大旱中,治理后的溝渠發(fā)揮了蓄水、引水作用,抗旱效果明顯。治理過的低洼地,汛期沒有出現(xiàn)內澇積水現(xiàn)象,充分發(fā)揮了抗旱、排澇作用。
為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工程的建后管護工作,避免農田水利基礎設施遭受畜牧踐踏和人為毀壞,確保已建工程長期發(fā)揮效益,宿州市委印發(fā)了《宿州市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管護暫行辦法》,明確全市農田水利恢復性工程以及水利、財政、國土、農業(yè)、發(fā)改、農業(yè)綜合開發(fā)等部門組織實施的大溝及其以下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