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2021年4月21日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那么,2021土地管理法農用地轉用政策是怎樣的?具體怎么審批呢?
第二節(jié) 農用地轉用
第二十三條 在國土空間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該規(guī)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分批次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重點對建設項目安排、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補充耕地情況作出說明。
農用地轉用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國土空間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農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國務院批準;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具體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前或者備案前后,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核發(fā)選址意見書的,應當合并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f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應當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重點對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補充耕地情況作出說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還應當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補劃可行性作出說明。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確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建設過程中用地范圍確需調整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農用地轉用涉及征收土地的,還應當依法辦理征收土地手續(xù)。